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筑器材厂、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2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建筑器材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耿根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建筑器材厂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3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48536元及约定利息、诉讼费用,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底前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