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运达建设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根喜债券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运达建设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耿根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耿根喜,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运达建设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根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运达建设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