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耿根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1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