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2民初5226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9257829P。
负责人:张**权,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雄,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原富奇生活区)玉茗华城3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1806128Y。
法定代表人:余训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涪陵农委)与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鲲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涪陵农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李进雄,与被告腾鲲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涪陵农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解除涪陵农委与腾鲲建设公司签订的《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编号CQFLT17002);2.腾鲲建设公司支付涪陵农委该合同工程的误期赔偿费249315元;3.腾鲲建设公司支付涪陵农委该合同未完工程而需发生的额外成本642085.7元;4.腾鲲建设公司支付涪陵农委该合同垫付民工工资款5389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甲方)与腾鲲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合同》(合同编号CQFLT17002)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涪陵区龙潭镇团田村、石垭村相应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竣工日期为开工后8个月,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工程内容为渠道衬砌、沉沙池、有机肥处理池、新修过机耕道涵管、硬化田间道路等;履约保证保函金额为合同价10%;未完工程量需发生的额外成本适用比例为未完成工程金额的20%;延误工期按合同价的0.08%按日赔偿,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合同总金额4986298元。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7年11月1日施工,后因自身原因停工并退出施工现场,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019年6月4日,腾鲲建设公司和监理单位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工程咨询公司)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证书》,涪陵农委对已完工程量有异议,故拒绝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涪陵农委现已支付工程款562085.7元。同年7月26日,雨田工程咨询公司向腾鲲建设公司发出《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1、CQFLT17002项目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函》指出,腾鲲建设公司仅完成项目工程量约40%,并已严重延误工期,构成违约。
2020年春节前夕,涪陵农委代腾鲲建设公司垫付民工工资538900元。
2020年7月9日,涪陵农委委托重庆恒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正工程咨询公司)对腾鲲建设公司已完工程量、工程款进行审核,腾鲲建设公司已完工程款为1775869.51元,由此计算腾鲲建设公司未完工程部分工程款为3210428.49元。
腾鲲建设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已按施工合同涉及变更后的工作内容完成施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委托的收方单位、涪陵区龙潭镇团田村村委会四方共同现场收方,收方单位于2019年6月4日出具了工程量报告书,监理单位于2019年6月5日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我司于2019年6月底也向监理单位上报了工程结算书,故不存在解除合同。二、涪陵农委诉请支付误期赔偿费不应得到支持,因工期延误系因涪陵农委延期签订施工合同、延期开工、延期交付场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双方实际变更合同并完成竣工验收,涪陵农委以实际行为认可工程量与工期变更的事实。三、涪陵农委主张支付未完成工程而需发生额外成本于法无据。四、涪陵农委主张我司支付垫付的民工工资,该款已有我司于2019年1月30日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并出有收条,此款已由涪陵农委于2019年2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完毕,我司已开具发票,属于重复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9日,腾鲲建设公司以4986298元的报价中标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2。2017年9月12日,涪陵农委作为业主方与腾鲲建设公司作为承包商签订编号为CQFLT17002的《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开工后8个月,开工前确定监理单位,现场位于第二合同包(CQFLT17002)龙潭镇团田村,详见图纸项目区位图,开工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工程内容为:第二合同包(CQFLT17002):渠道衬砌6.07公里,沉砂池6座,有机肥处理池6座,新修过机耕道涵管91m,硬化田间道路11.89公里。主要人员一览表、主要施工机械一览表、环境管理计划、水土保持计划、工程量清单、补遗文件等为合同组成部分。项目经理不得将职责授权他人。现场提供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14天内向项目监理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以供审核,进度计划更新周期28天,延迟更新的进度计划应扣留金额5000元。缺陷责任为365天。保留金比例10%。全部工程的误期赔偿费为合同价的0.08%每天,最高赔偿额为最终合同价的5%。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提交运行与维修手册的日期为合同工程完工后28天内,提交竣工图纸的日期为合同工程完工后15日内。最长延期完工时间为60天。如果合同是由于承包商严重违约而终止,项目监理应发出一份对已完工程和已订购材料的支付凭证书,但应扣除至发出该证书之日承包商所收到的预付款和按特殊合同条款中规定比例计算的未完工程价款。此后发生的误期赔偿费不再适用。如果应向业主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应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其差额将成为承包商欠业主的债务。适用比例为20%,该比例乘以未完工程金额将代表业主为继续完成这些未完成工程而需要发生的额外成本。如果业主随意终止合同或业主严重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项目监理应就承包商所完成工程和已订购材料的价值、迁移施工机械的合理费用、受雇于本工程人员的遣返费用以及承包商保护工程的费用签发支付证书,但至发出证书之日所支付的预付款应予扣除。如果因业主和承包商完全无法控制的时间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项目监理应该核准该合同解除。收到该证明后,承包商应保证现场安全并尽快停止施工。对于在收到此证明前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和此后承包商承诺完成的工作,应向承包商支付相应报酬。”合同还对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等作出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腾鲲建设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7年12月15日,涪陵农委、监理单位雨田工程咨询公司制作了给腾鲲建设公司的《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问题》的函载明:“由贵司于2017年9月12日与我办签订的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合同已合法生效,且已在合同签订7日内进场施工。但根据各参建单位实际反映及我办现场调查发现,一、二标实际完工量不足合同工程量10%,四标仍未组织进场施工,且至今未报送施工进度计划,要求贵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目前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明年春耕条件,为避免农业生产影响,要求贵司加强进度控制,保证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我办调查发现贵司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不符,为保证施工符合设计,要求贵司按照招标文件中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要求贵司15个工作日内整改后书面回复。”
2018年8月22日,涪陵区龙潭镇团田村村民联合签名,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涪陵农委、腾鲲建设公司申请报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原图纸设计1.8米耕作人行道放弃,将有关路段变更为3.5米宽,二是对未完工的沟带路放弃,把钱用在民心工程上。
2018年12月,腾鲲建设公司向监理机构雨田工程咨询公司发出《变更申请报告》谈到:由于原设计1.8m沟带路,因损毁农田较多,当地村民不同意施工,加之农忙季节,村民急于播种的原因,我方提出工程变更,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雨田工程咨询公司、设计单位重庆荣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团田村村民委员会、涪陵农委先后在《变更申请报告》上盖章。
2019年1月30日,腾鲲建设公司向涪陵农委出具《回复函》载明:“贵单位2019年1月28日来函已收悉,我司高度重视,经过仔细研究回复如下:同意贵单位用工程预付款代为支付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CQFLT17001、CQFLT17002标段工程农民工工资940020元。”涪陵农委为案涉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538920元。
2019年6月5日,雨田工程咨询公司对腾鲲建设公司已完工工程量(新建1.8m宽1.5*排水沟1209m,1.8m宽1.5*2路带沟585m)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证书》。涪陵农委对《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工程量已完成予以认可,但认为腾鲲建设公司未按约完成全部工程量,故未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
2019年7月26日、10月21日,监理单位雨田工程咨询公司、业主方涪陵农委分别给腾鲲建设公司制作了《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1及CQFLT17002项目施工单位违约责任的函》载明:“贵司于2017年11月1日对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1、CQFLT17002标段进行施工,工期8个月,截至目前施工工期已超过20个月,由于贵司原因擅自停工至今,且在施工过程中贵司未向业主方及监理方提出合理停工申请报告,在擅自停工前贵方只完成合同工程量的40%左右。贵司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严重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给监理单位增加工作成本,因贵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请及时与业主方对接处理遗留问题。”
2020年2月21日,涪陵农委给腾鲲建设公司制作《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2结算审核结果确认的函》载明:“我委委托恒正工程咨询公司对贵司承建的“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2”的送审结算进行了审核。恒正工程咨询公司依据我们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竣工图、基数变更商洽记录等竣工资料,于2019年8月6日向我委提交了结算审核初步结果。2019年8月22日,贵司造价人员与恒正工程咨询公司的造价咨询人员在恒正工程咨询公司进行了结算核对。结算核对后,恒正工程咨询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结果如下: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2项目送审结算金额2565618元,审定结算金额558339.76元,审减金额2007278.24元(含施工单位违约审减737993.04元、因量价审减1269285.2元),审减比率78.24%。就上述审核结果,贵司一直未明确回复认可,或还有异议。若贵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请在本项目“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施工单位栏签字、盖章确认后,将该表寄回我委。若贵司对审核结果还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函件后15天内书面反馈我委,并完整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否则,我委将认可恒正工程咨询公司的审核结果。”
2020年6月15日,涪陵农委给腾鲲建设公司制作《关于世行项目CQFLT17001、CQFLT17002审核结果确认的函》,告知将两个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书函告腾鲲建设公司,要求在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并于7个工作日内寄回。
2020年6月22日,腾鲲建设公司书面回复涪陵农委,告知公司已多次提出书面异议,对世行项目CQFLT17001审定结算金额1693668.77元和CQFLT17002审定结算金额1775869.51元均不认可。
2020年7月8日,涪陵农委向恒正工程咨询公司出具《关于出具审核报告的函》,告知腾鲲建设公司来函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涪陵农委对审核结果予以确认,请及时出具正式书面审核报告。
2020年7月9日,恒正工程咨询公司出具《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CQFLT17002结算审核报告书》,得出审核结论:该项目送审金额2565618元,审定结算金额1775869.51元,审减金额789748.49元,审减比率30.78%。
后涪陵农委因案涉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本院。
庭审中,腾鲲建设公司提交一份其在收到涪陵农委、雨田工程咨询公司的函件《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问题》后,于2017年12月26日制作的给涪陵农委、雨田工程咨询公司的《回复函》,承认案涉工程一、二标段已完工50%,工程进度较正常有轻微滞后现象,三标段施工进度正常,在不影响合同工期前提下,安排三标段完成后再实施四标段。同时谈到,造成目前工程进度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全部工程地点均位于农田中,工程合同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后本应立即开工建设,但9月农民的稻谷未成熟无法收割,只有秋收完成后方可进场施工,造成本工程于2017年10月18日才进场,实际施工时间只有两个月左右;二是2017年11月份开始,涪陵马武至龙潭公路大修施工,道路通行能力大幅下降,造成本工程主要原材料运输成本大幅上涨,材料供应商集体要求涨价,工人处于窝工状态,此事是造成工程进度缓慢的主要原因。腾鲲建设公司提出要求涪陵农委调整工程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腾鲲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送达签收情况,涪陵农委否认收到该《回复函》。
双方均认可涪陵农委已支付款项1563683.82元(不含已付民工工资部分)。
上述事实,有庭审调查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涪陵农委提交的通知、工商信息、土建工程合同、函、快递回单、竣工验收证书、回复函、结算审核报告书、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付款凭证、回复函、施工方欠民工工资确认表、委托书,腾鲲建设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变更申请报告、竣工验收证书、招投标文件、回复函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涪陵农委和腾鲲建设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QFLT17002的《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已完工工程量与前述土建工程合同约定需完工工程量范围不一致,腾鲲建设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已完工工程量为与涪陵农委协商对原合同约定全部工程量的变更确认,本院认为《竣工验收证书》所载明工程量只是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不能证明腾鲲建设公司已按土建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现腾鲲建设公司未再实际施工,涪陵农委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涪陵农委请求支付误期赔偿费与未完成工程而需发生的额外成本,因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计算额外成本后不再适用误期赔偿费,故本院对涪陵农委关于误期赔偿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腾鲲建设公司未按约施工属违约。在双方未就已完工程办理结算、未能一致选定工程造价机构且腾鲲建设公司未提供异议相关证据资料的情况下,本院对恒正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书予以采信。故腾鲲建设公司应支付涪陵农委额外成本642085.7元[(4986298元-1775689.51元)×20%]。
根据《回复函》内容可知,涪陵农委支付的民工工资系预付工程款,故对涪陵农委主张腾鲲建设公司支付垫付民工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QFLT17002的《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重庆市涪陵区土建工程合同》。
二、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未完工程额外成本642085.7元。
三、驳回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4元,由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担7453元,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申 雪
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
人民陪审员 银冰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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