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344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1单元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1806128Y。
法定代表人:余训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80000元工程款,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同意了结此案,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园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