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3449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1单元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1806128Y。
法定代表人:余训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80000元工程款,原告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同意了结此案,已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园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