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1单元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1806128Y。
法定代表人:余训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受伤住院,且目前尚未治疗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受伤住院,且目前尚未治疗终结,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钱园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