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2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1单元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1806128Y。
法定代表人:余训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腾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受伤住院,且目前尚未治疗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受伤住院,且目前尚未治疗终结,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钱园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谢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