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财保67号
申请人: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翠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6层604号。
法定代表人:白丽娟。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2339955.95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成都滨江支行营业室账号为44×××55账户
内的存款在12339955.9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