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237号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水池街道27号。
经营者:苏文容,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系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语嫣,系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6层604号。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大***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大***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大***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