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昌区昌州街道来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5711号
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来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BN7Q3P。
经营者:周保斌,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601983。
法定代表人:白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纯丽,公司员工。
被告:余记清,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刘毓,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来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飞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记清、***、刘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30日,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来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来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9元,由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来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向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德富
书记员郑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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