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川鸣园艺中心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南京川鸣园艺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川鸣园艺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15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川鸣园艺中心。
经营者***,男,汉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京川鸣园艺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江**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4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