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行初207号
原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筱荟,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负责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瑶,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楚元福,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楚元福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别向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楚元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案原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燕
审判员 范 聪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