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嘉兴路78、80号。
法定代表人:石均林。
被执行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22层22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嘉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4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乐山春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945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为427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中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工商档案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禁止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
申请执行人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执行助理 郝静宇
书记员  梁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