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财保8号
申请人:***云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7层A2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3层东侧#。
负责人:曾小波。
申请人***云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41682.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005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1682.3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云天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邱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