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566号
申请人:******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7层A29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习祥,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曾涛。
******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8号院1号楼13层1302号房屋,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尊宝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8号院1号楼13层1302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秦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