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2民初1824号
原告:建华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8元,减半收取6124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湖北)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