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0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855751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