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6670号之二
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道黄浦工业园滠阳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59元,由原告***鑫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