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9155号
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上述工程款计算,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以2017年1月7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8784.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被告经营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的漫斯奇网咖装修事宜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经营的武昌区******咖装饰工程的承包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原告承包的该工程被告验收后早己投入使用。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合同施工款,经核算,截止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15800元合同款尚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合同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被告的此种行为己经违反了《装饰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装饰工程合同》载明本案所涉项目系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杨园南路武铁佳苑东区底商11号漫斯奇网吧,该工程属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