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8790号
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7201676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PWJT9X。
法定代表人:樊福娥。
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万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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