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41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利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以东、创业街以北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B幢23层2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区A2幢16层1、2号房—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7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223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