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2096号
原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仁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玲,女。
被告: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梁新亚。
原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支付原告77,5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75元,由原告上海水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 冉
书 记 员 安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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