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1536号
原告: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A区15栋15层(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