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81民初2034号
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晓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亚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湖北麻城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郭显宏
审判员 蔡永光
审判员 罗 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