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2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玉带正街121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湖北中德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2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7)鄂092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