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526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8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村九尊上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406692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公园***小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01669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以被告***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九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