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四极帮砼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248号
原告: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路983号1416-1425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邹忠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颖妍,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四极帮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8号和昌都汇华府二期办公楼12层办公室4号。
法定代表人:易银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西侧英山村一组南侧鹰苑小区4号楼1-2层商铺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董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唐永鹏,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石首市太平坊大道浩瀚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石首市太平坊大道133号。
经营者:易樊娟,该店店主。
被告:武汉融创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66号34层3406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四极帮砼建材有限公司、鄂州融汇致远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源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石首市太平坊大道浩瀚建材经营部、武汉融创汇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广州四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雨
书 记 员 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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