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904号
原告:武汉市长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A栋A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莲,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坤,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
被告:湖北新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陶家岭社区车友路特8号C栋1-2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武汉市长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安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长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长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长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武汉市长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