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3562号
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
被告:**。
被告:**胜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
被告:桂连浩。
被告:陈玉琴。
原告*****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胜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桂连浩、陈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畅独任审理。
审判员 贺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秦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