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宾,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润土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蔡甸区玉贤街车岭村黄家嘴49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土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鄂0107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鄂01破申40号裁定书,裁定对**润土园***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本院认为,关于*****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土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润土园***工程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107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小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 敏
书 记 员 李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