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498号
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街徐湾村(董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唐永鹏,系该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
被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