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临江大道中交锦立方B座22楼。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天,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申请执行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工程有限公司车损修理费620800元、案件受理费10622元;本案执行费871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21年12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产部门、土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2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22年3月31日,本院委托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位于保定市徐水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22年3月31日,本院委托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东于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4月22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状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申请执行人在债务产生期间未采取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即便法院在执行阶段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未实现债权;本院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鄂011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