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28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市汉阳区燎原村鑫瑞小城故事5栋1-2层1室。
负责人:张华。
被申请人:**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土工程有限公司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鄂0105民初128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已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 旖 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刘 经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