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能聚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华能聚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81民初104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能聚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路51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02000038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华能聚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