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1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2.83亩集体土地十日内退还给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村勤建村;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3亩土地上新建的421.53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1891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8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