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115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宗祥,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高,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武嘉路特**自来水公司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万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作出的鄂某罚决字[2020]0115第TLD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责令立即恢复林地原状。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作出的鄂某罚决字[2020]0115第TLD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份因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江夏区金港新区虎山村新屋任湾东边修建道路,硬化面积1469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鄂某罚决字[2020]0115第TLD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于2020年7月15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4690元。被执行人武汉金港捷通市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15日被执行人交纳了罚款14690元,但对该处罚决定第1项未予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项生效处罚决定第1项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管理辖区森林资源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鄂某罚决字[2020]0115第TLD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作出的鄂夏林罚决字[2020]0115第TLD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责令于2020年7月15日前恢复原状”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报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世新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谭小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孙远青
书记员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