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5民初4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汤恒峰,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永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东侧龙凤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程家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弥渡县***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小河淌水大道5号。
负责人:吴敬,系该大队大队长。
原告***、**与被告汤恒峰、云南永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弥渡县***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5元,减半收取计1354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吴 霞
审 判 员 赵红波
人民陪审员 朱智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