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5民初75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东侧龙凤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国,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王美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