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宾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6民初120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4年3月8日生,住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宾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川路2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6836603738。

法定代表人:赵仲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琳,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兵,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宾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海翔、范光顺、第三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77,3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宾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宾川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7,300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传江

审判员  邓 雪

审判员  李生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