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9511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庭娥,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龙县诺邓镇沿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67.5元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蔡家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谭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