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3民初2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禄,云南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与通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50651427E。
法定代表人:赵腾彪。
被告:祥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79827831C。
法定代表人:张洪。
原告***诉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祥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86元,减半收取计3159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朱 琼
审判员 龚丽星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