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3民初29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禄,云南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与通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50651427E。
法定代表人:赵腾彪。
被告:祥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79827831C。
法定代表人:张洪。
原告***诉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祥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86元,减半收取计3159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朱 琼
审判员 龚丽星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