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7民初682号
原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巍山县南诏镇文清巷32号。
负责人:汪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与通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腾彪,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2元,减半收取20126元,由原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员 黄永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书 记 员 韩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