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221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珍,云南云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与通海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50651427E。
法定代表人:赵腾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东来,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惠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艳姣
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