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3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科,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50651427E,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与通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腾彪。
原告***诉被告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