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丰(西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5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立丰(西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6号10楼10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联盟新城9号楼40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立丰(西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立丰(西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4956.04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3作出(2023)陕010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御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两套。 二、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