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9民初605号
原告:***,男,汉族,住某某县。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某某省某某区XX城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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