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9民初605号 原告:***,男,汉族,住某某县。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某某省某某区XX城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