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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9民初56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在未向被告**、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盛 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