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9民初2105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在未向被告某建设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 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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