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9民初187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在未向被告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盛 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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