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1658号
原告: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5629301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A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667XP。
法定代表人:*家全,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综合会馆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91777670。
法定代表人:闫红民,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徐圩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创投中心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IMR5PH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徐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林杨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