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94号
申请保全人:山*****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绪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满宪忠,经理。
被保全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绪工业园孔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宏国,厂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钢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保全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山*****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万元;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山*****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林